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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方被判担责50%、同学担责30% 原告担责20%

体育课上,一名小学生与同学嬉戏打闹时,不慎一脚将同学的门牙踢坏。入院治疗后,受伤学生家长将学校、同学及其家长告上法庭,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。近日,颍州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伤者3万余元。

小刚、小强是颍州区某小学三年级学生,两人平时关系不错。去年5月的一天,体育课上,小刚站在小强的前面,小强从后面拍了小刚一下,小刚回身做了一个下劈的动作。小强本能地抬脚踢了一下,不料一下子踢到小刚的牙齿,鲜血顿时就从嘴里涌了出来。随后,小刚被送往医院,被诊断为牙冠折断,治疗花费近千元。

经司法鉴定:小刚受伤后需要护理、加强营养,护理期为15天,营养期为40天;在小刚成年后需要进一步进行全冠修复,修复一次约需要5000元至7500元,每次修复的烤瓷牙使用期限为8年至10年。

小刚家人找到校方和小强的家人索赔,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于是,小刚父亲一纸诉状将学校、小强及监护人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小刚医疗费、鉴定费、后续治疗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。

近日,颍州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。法院审理认为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《民法典》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被告小强与原告小刚在上体育课时玩耍,小强踢伤了小刚,构成侵权,因小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该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。原告在与同学玩耍的过程中,未注意自身安全保障,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因校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责任,故学校也应该承担责任。

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,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,法院酌定原告自身承担20%的责任,被告小强监护人承担30%的责任,被告阜阳某小学承担50%的责任。因阜阳某小学在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,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,可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。

最终,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赔偿金1.9万元,小强监护人支付给原告1.16万元;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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